“被害人之一的董灵敏一直是以加害者的身份出现在我的生活中。一直到他死亡那一刻才‘有幸’称为受害者。但我杀他并不是因为他持之以恒地对我尽心故意伤害,也不是因为他经年累月用针孔摄像头偷拍我并上传泄露我的所有隐私强制侮辱,而是因为他参与了这庞大的犯罪链,并沾沾自喜控制了他人的生命。”
“被害人其二的林创,大学教授,德高望重,本来一生无忧且名利双收。这位欲望加身的教授与我并无实际交际,我杀他不是因为无处安放的同情心作祟,而是被他数十年间猥/亵过的27名男女学生中,已有4名因他自杀离世,9名尚且抑郁,而林创本人依旧纵情享乐,甚至不知足地参与拐卖幼女。”
“最后一位死者黄潜,金蓬集团的二公子,18岁就尝过权利给他带来的好处——奸/杀未成年少女,打通暴力机关加罪无辜者。十六年来他初心未改,继续知法犯法,甚至为了自己的丑恶心态将社会公益性质的特殊教育学校变成他私人的后花园,为庞大的犯罪链提供启动资金和转运途径。我杀他仅仅是因为他该杀。”
现场一时沉默得有些过分,只余袁若晗清亮的声音在法庭上回荡。
半晌,法官问道:“你还有什么要陈情的?”
——这其实是多有一问。
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公诉法庭上是包括开庭、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诉和评议宣判这几个流程。开庭是指法官查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包括何时被拘留、提审等情况。宣读起诉书则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相关证据等,法官会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有无异议。紧接着法庭调查是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之后,检察官出示全案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证据进行质证或简要陈述,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再接着是法庭辩论环节: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阐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等。被告人自行辩解,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进行反驳,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双方就案件的事实、法律问题展开辩论。
然后是最后陈述流程,指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可以就案件事实、自身情况等向法庭进行陈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最后的最后才是评议宣判,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进行评议,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何罪、应处何种刑罚等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之后,法庭公开宣判,宣告判决结果,包括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等。如果是定期宣判,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裁判文书。
同时,如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庭还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理和判决。此外,如果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此时的袁若晗就处于最后陈述环节,理应是她自己的独角戏,而她本人显然没有对此辩驳的欲望,而是重复自己杀人的既定事实和种种缘由。
果然,法官问完那句话后,一直保持仪态挺/拔站着的凶手摇了摇头,说道:“我没有多余的陈情。我自首是因为我杀人犯罪,但不意味着他们应该活着。我有罪,他们亦是,虽然他们再没机会忏悔,但我不后悔。”
“因为我是个偏激的,无用的理想主义者。”
全场哗然。
偌大的法庭上有人在大声喊叫,有人在维持秩序。袁若晗余光瞥见灯光闪烁,但她依旧淡然的目视前方。
目之所及是澄亮的瓷砖和辉宏的审判席。
最后,一锤定音。